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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贿赂”是罪还是错?
2006-08-02 08:49:00 评论 收藏本文 打印 关闭 字体: 视力保护色: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雪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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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可以用来贿赂吗?

  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的武延平教授表示,现在“性贿赂”的大量出现是和我国经济发展的现状有关,过去金钱对人们构成的诱惑很大,那是因为谁都没钱。而现在,巨额的经济利益已经不能使一些官员为之动心了,这时“性贿赂”就显示其威力来了。

  提出依法治理“性贿赂”的一介书生金卫东是主攻刑事法学方向的硕士研究生,今年只有32岁。他说,关于贿赂罪,我国刑法仅规定了受贿、行贿、介绍贿赂等3种形式,且将贿赂的内容限定为财物。虽然,我国在惩治贿赂方面已扩大了主体范围(从国家权力机关工作人员,扩大至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等单位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进而扩大至单位法人),刑罚严厉程度也在扩大,但是还必须扩大贿赂的内涵和外延,将“性贿赂”等这样非财产性利益的贿赂犯罪纳入刑法规定中。由于无明文规定,使得“性贿赂”成了法律的空白与死角,即便造成极大的危害后果,也无法予以惩治打击,不利于当今我国的反腐倡廉和对贿赂罪的打击预防。

  金卫东认为,从犯罪构成上来说,无论在本质特征及其目的上,如同财物犯罪一样,“性贿赂”也属于贿赂犯罪的一种形式,二者都反映了贿赂罪的实质———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

  我们发现,在对很多贪污腐败的官员罪状宣布文字中总会出现这样的话:“大量挥霍公款,腐化堕落、生活奢糜……”什么是“生活奢糜”?谁都很明白这一评语的潜台词究竟是什么,但难道就只能够如此表述而无法正式地将其作为一条罪责提出吗?有关专家认为,尽快进行有关“性贿赂”犯罪方面的立法工作,可以防止一部分国家工作人员以“生活作风”问题或用党纪、政纪来规避法律,最终使之难逃法律制裁,而且加强了对贿赂打击的深度和广度,并强化了有效防御作用。

  法律专家看“性贿赂”

  “性贿赂”罪能否纳入我国刑法呢?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的武延平教授和北京大学研究犯罪学的白建军教授都表示近期关于这项法案的确立通过几乎是不可能的。

  两位专家指出:提出新确立一个罪名,属于修改刑法范畴,在规程上讲,一项法律的确立,首先必须经过大量的例证,武延平表示必须有大量的案例说明这种现象的严重性。

  另有一些专家认为即使有了大量的案例研究,还需要提出议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而这又是一套复杂严密的过程,检察院等部门都会对此议案作出自己的判断。

  据悉,我国《唐律》、《清律》中都有“性贿赂”的概念出现。1915年,日本一法院判定,异性间的性交也可能成为贿赂的目的物,奠定了“性贿赂”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欧洲、北美和亚洲一些国家刑法典也将“非财产性利益”作为贿赂犯罪的内容。而我国则没有把“性贿赂”作为一条单独的罪名,“贿赂就是贿赂,没有什么单独的‘性贿赂’的罪名”,一位认为没有必要单独为“性贿赂”立法的法学界人士这样说。

  “性贿赂”会不会被纳入刑法,是否是书斋中的假想?面对越来越多的“性贿赂”,是否需要立法予以制裁呢?北京大学刑法学教授陈兴良表示,该罪的取证方面有难度,很难对卖淫、不正当的性行为及以换取权力为目的的“性贿赂”加以界定和区分;在量刑方面,传统的经济贿赂罪可以用受贿的多少来决定量刑的轻重,而该罪却很难找到一个尺度,但有可能量刑方面会较经济贿赂犯罪轻一些。所以该罪名进入刑法还有待论证。

  另据一位法学教授介绍,我国1996年修订《刑法》时,与会的一些专家也曾提到增加“性贿赂罪”,但考虑到这与我国的传统文化观念有太大冲突,终未通过。因为在国人的观念中,“性贿赂”虽是权色交易,但归根结底是男女关系,而男女关系只是道德品质问题,不能上升到法律问题。一旦立法制裁,可能很多人接受不了。

  这位教授认为,“性贿赂”只能附属于财物贿赂,说明犯罪嫌疑人生活的腐化程度,但独立设立一个“性贿赂罪”,恐怕不合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生活上有腐化堕落行为的,应由道德法庭来审判,或予以行政处分和纪律处分。

  最高检:“性贿赂”属于犯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赵登举日前在北京表示,“性贿赂”同样属于犯罪,未来修改法律时应该考虑把“性贿赂罪”纳入刑法。

  赵登举说,近年来查处的部级以上领导干部受贿案件中许多都涉及到不正当性关系以及包养情妇的行为。不法分子利用美色或花费巨资雇佣妓女将党政领导拖下水,并藉此谋取不正当利益。

  他说:“‘性贿赂’是一种非常恶劣、危害极大的犯罪行为。”

  据媒体近期的报道,近年来“权色交易”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涉及“性贿赂”的案件数量逐年上升。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3年通过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有专家说,这里所说的其他手段,应理解为包括非财产性的利益、要求或欲望等。

  不过,要将“性贿赂”真正纳入法律范畴,还需要立法机关修改现行法律或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相应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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