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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贿赂”是罪还是错?
2006-08-02 08:49:00 评论 收藏本文 打印 关闭 字体: 视力保护色: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雪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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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调查,在1999年广州、深圳、珠海公布的102宗官员贪污受贿案件中,被查处官员百分之百包养了“二奶”。“性贿赂”正成为当前职务犯罪的新动向。同样,“泡妞”亦成为现在某些人在商战、官场“公关”的常用手段,“小蜜”则成为当今一些所谓的“上流社会”一种“有身份、有气派”的标志。

  据农村新报报道  近日,在江苏常州召开的江苏省刑法学研讨会上,南京大学法学院硕士生金卫东递交给该研讨会一篇论文,提出希望将“性贿赂罪”纳入刑法。什么叫犯了“性贿赂罪”呢?简单地说就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用女色向相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性贿赂”的行为,法学界人士认为这种行为应立法制裁。

  他们认为,就诱惑力而立,“性贿赂”的社会危害性和持续性,有时甚至超过财物贿赂。“性贿赂”一旦既遂,具有多次为行贿者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危害社会的特征,并滋生腐败、导致权力质变、国有资产流失。但目前我国刑法对“贿赂”尚无明文规定。为此,有关人士呼吁立法制裁“性贿赂”。

愈演愈烈的权色交易

  有媒体报道,在去年广州、深圳、珠海公布的102宗官员贪污受贿案件中,被查处官员百分之百包养了“二奶”。有评论说,当今官场中,金屋藏娇之类的“风流事”已经不是个别现象,有的贪官污吏,不仅有“二奶”,还有“三奶”、“四奶”,问题是他们哪里来的钱去做这些风流韵事?

  南京市车管所原所长查某在一夜之间就侵吞自任总经理的公司小金库资金110万元,他在一年之间参加高档宴会和舞会近400次,花在女人身上的钱多达70万元,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由另一家公司报销的。那么给他报销这笔花账的公司算什么呢?算“性贿赂”吗?

  近几年,几乎所有大的腐败案件除了严重的经济问题之外都会有“色”在起作用。权色交易有蔓延扩大的趋势,与“性贿赂”有关的案件也在逐年上升。

  月亮和星星在一起贪官和情妇在一起

  当今的贪官之所以容易栽倒在权与色之间的肮脏交易之中,大致有以下这些原因:

  一是社会观念的变化。五六十年代,人们普遍“谈色就变”,觉得一旦自己和一些与性有关的事件牵扯到一起是非常难堪的。如今的社会却大大不同,人们不仅对婚外情异常地宽容,性追求也成了一种“合理需要”,不用再特别地遮遮掩掩了,“泡妞”成为某些人在商战、官场“公关”的常用手段,“小蜜”则成为当今一些所谓的“上流社会”一种“有身份、有气派”的标志;

  二是有的贪官在金钱上可能会“守节”,而遇到了性就成了色的牺牲品。且现在的官员还是以男性为主。有人内心里并不把好色当成什么大事,他们多在当官之前没有权没有势,条件不具备,而一旦升了官,有了“作案”的条件,就会大胆尽情表现其欲望。

  三是禁不住不法商人的“肉弹”进攻。江苏某县有个“养鳗大王”,在不到4年内获得贷款竟达12亿元之多(其中有1.8亿元无法追回)。被他拉下水的干部有1名副厅级、3名县处级、21名科级及20多名一般工作人员。为什么这个“鱼贩子”有这么大的能耐?他靠的就是“金弹”和“肉弹”。前者是用重金贿赂,后者则是色相勾引。“色情攻关”,这一招数尽管低劣,居然还百发百中。

  四是少数做官的人需要情妇来填补满足自己感情及身体上的空虚和要求。比如说“59岁现象”,对个人来说,那是人生的一道坎儿。要从工作岗位上永久地退下来,个人面临角色的转换时期,事实表明,少数官员正是在这样一个关口,经受不了利益的诱惑,抓住“最后的机会”,利用制度的漏洞,铤而走险,大捞一把。在“59岁现象”中,职务犯罪与年龄之间有着必然的对应关系。而“59岁现象”之后,接着又有了“39岁现象”,最后又出了个要警惕“26岁现象”。比如某市一个区的检察院最近三年来查处不满30岁的犯罪嫌疑人共有19人,他们案发时的平均年龄为25.6岁,这部分人占该区贪污贿赂、挪用公款案件总数的17.6%。于是“26岁”便成了一种新的腐败“现象”。少数官员经过一番拼搏最终有了个较高的位置时,奋斗时可以不顾的感情及身体需求就会越来越强烈起来,而这时他们的伴侣可能也已没有了年轻时的魅力和温情,他们需要玉人佳丽来填充他们心灵上的空虚。

  用性来行贿连“赃”都不能退谁在开发“肉体资源”?

  用性来行贿,根据所求事情的轻重,官员职位的高低,涉及金额的多少,行使贿赂的女人也会相应地分成三六九等。

  其中,最低等也是用得最多的就是去色情场所嫖娼。“想要事情办得快,就得陪头儿逛逛那(儿)”,这已经成了公开的秘密。有人有钱可以去嫖娼,有人有权也可以去嫖娼,而且后面跟着的多是那些有钱的人。在这里权、钱、色,相互置换,从而达到相互满足的目的。

  从事色情服务的人员一般是分等级的,而接受性贿赂的领导干部也往往会因自己身份的高低而产生“分等级”的需要。据知情人透露,领导要去的地方多半是私秘性比较好的地方。比如今年6月2日,北京破获的一起别墅卖淫嫖娼大案中,北辰花园别墅7号院,管理极其严格,别墅实行会员制,非熟客不接,并严密保安。

  还有再高级一点的嫖娼方式,比如行贿方会根据领导的喜好专门物色“小姐”,再找一个条件佳上档次的幽静之地供官员享乐。比如一个私营企业主窥知大贪官胡长清有好色的特点后,便主动陪胡前往珠海嫖妓。有的甚至将卖淫女空运到南昌,通过肮脏的“权色交易”,换取巨大的商业利润。

  上述这些“小姐”利用自己色相换取来的是有限的金钱,可以说成了老板的行贿工具。还有一种“小姐”则摸清情况后直接为自己谋利益,毛遂自荐地做起某些领导的“情人”。这时领导手中的职权已经不仅仅能为自己带来挥霍享受的方便,更是情人手中的“招财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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