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强奸案侦破专家谈性犯罪 | |
【提要】强奸犯罪嫌疑人中,既有国家机关的高级干部,也有进城打工的农民。 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预审大队一级警督汪秀珍警官今年50岁,她在公安局的预审部门工作了近20年,长期以来专门审查、甄别和处理奸污案件。 20年里,汪秀珍经手的大大小小案件不计其数,与各种各样的犯罪嫌疑人打交道就是她的日常工作。这些犯罪嫌疑人中,上至国家机关的高级干部,下至进城打工的农民,只要有证据证明他涉嫌犯罪,侵犯了妇女的人身权利,一样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她在接受采访时,详细解读了强奸嫌疑人与受害妇女的心理。 有些强奸案很复杂 长期与涉嫌强奸犯罪的嫌疑人打交道,汪秀珍在办理强奸案时最大的感受是“对犯罪嫉恶如仇”。她在接受笔者采访时说:“每个受害者都有一颗破碎的心。面对那些无助的受害姐妹,有时我也流泪。我必须履行职责,要把罪犯绳之以法。我一直努力工作的动力,就是用我自己的手,将罪犯送上法庭。” 强奸罪是一种严重危害妇女和社会的犯罪。它的本质是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但这种犯罪随着时代的发展,与以往相比有很大变化。 有一个变化,让汪秀珍十分感慨:“现在有一些强奸报案很复杂,许多结果甚至让我们始料不及。有的受害妇女到公安机关报案,说自己被某人强奸了,但是经过我们审查,根本就不是强奸案。”她举了一个例子—— 2002年,我受理了一起案件,被害人报案指控犯罪嫌疑人入室抢劫强奸。刑警队进行现场勘查,在受害妇女家中提取了犯罪嫌疑人的指纹。经过指纹比对,得知犯罪嫌疑人是几年前在北京犯罪后被判刑后正在服刑的犯人。我与监狱联系,得到的答复是这个人不久前刑满释放,并提供了他原籍河南的地址。西城分局刑警队立即赶赴河南,把刚刚回到家的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 审讯时,我觉得有些奇怪。犯罪嫌疑人说他获释从监狱出来后,来到北京火车站,准备乘火车回河南老家。他在回家途中,怎么就直接去了受害妇女的家呢?他又不认识受害妇女,而且从北京站到西城区的百万庄距离也不算近。我提出这个问题后,犯罪嫌疑人说,他买好车票以后,还有一段时间,便开始东游西逛。在建国门附近的一个饭店前,遇到一个卖淫妇女在到处拉客,两个人刚好撞上,就一起乘出租汽车去了百万庄卖淫妇女的家。谈好价钱后两个人便上了床。事毕,犯罪嫌疑人觉得这个女的年龄大,花600块钱太亏了,就趁她不注意,拿回了那600元钱和房间里一些值钱的东西要走,被她发现争夺起来,最终还是让犯罪嫌疑人逃脱了。卖淫妇女非常生气,到公安机关报案,说遭到了入室抢劫强奸。 在办案过程中,为了进一步收集证据,我们把这个报案的妇女找来,认真审查。她承认确实是向那个犯罪嫌疑人卖淫,后来被他抢走财物。最后,这起所谓的强奸案变成这样一种结果:男的涉嫌抢劫犯罪,移送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女的因卖淫行为,被收容教育半年。 不少犯罪是“临时起意” 汪秀珍告诉笔者,有些人犯罪的“犯意”有时是突然产生的,尤其像强奸罪,它和抢劫、盗窃、贪污等一类涉及财产的犯罪不大一样,那些犯罪要有一定的准备,甚至还要有一些周密的计划——当然,有的强奸罪可能也要有一些预谋。当人的生理需求和行为突破法律禁区的时候,强奸犯罪也就发生了。即使成了罪犯,你也不能说他就不是普通的人和正常的人,有时两者的界限很难划分,也许就是瞬间的事情。有的人昨天还是党的高级干部,也许今天就成了罪犯,“这样的变化,我们见得不少”。 强奸罪是一种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的严重犯罪,根据《刑法》规定要判处至少3年以上的刑罚,情节严重的要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这样一种严重的法律后果,大多数犯罪嫌疑人是知道的,既然知道,为什么还要去越雷池? 为了了解这类犯罪,汪秀珍向笔者介绍了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特点。 从我多年的工作经验来看,大概有以下几种情况—— 误解。同在一个单位里工作的异性同事,或者是认识很长时间的异性朋友或熟人,女方对男方只是一种友谊、熟识或者是好感,仅此而已。而男方却误认为女方一定是喜欢或看上自己了。 试探。比如说男方用语言挑逗,或用手拍拍女方的肩膀,拉拉胳膊和手,见女方并没有强烈或过分的反应,男方便越来越大胆。 临时起意。这也是一种常见的犯罪心理特点。我曾审理过一起强奸案,这个犯罪嫌疑人与被害妇女事先根本就不认识,他是一个河南来京打工的农民,在饭馆里吃饭,酒喝得多了一些,去方便时,在卫生间公用走廊的盥洗台前,见到一个年轻妇女正在梳头。他看卫生间里没有别人,便走到妇女身后,猛地用胳膊肘套住她的脖子使劲勒,并拖到男厕所的单间,关上门,直到把她勒死后奸污。 侥幸。有一些来自外地的犯罪嫌疑人,他们认为自己在北京无固定住所,作案后可以轻易逃脱,警察抓不着他,所以胆大妄为铤而走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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