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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二奶”之说欠妥
2006-08-02 08:45:40 评论 收藏本文 打印 关闭 字体: 视力保护色: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雪白
 

  随着婚姻法的修改,婚外同居的性质已得到了法律的确认。但与此同时,现实生活中也出现了一些与法治精神背道而驰的矫枉过正的做法,如在司法实践中歧视“第三者”,忽视对他们应有的权益保护等等。一些媒体在报道有关“包二奶”的事例时直接把“第三者”称为“二奶”,就是一种极不妥当的做法。事实上,这已直接侵害了“第三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及时纠正。

  据考证,所谓“二奶”,在解放前是指夫所纳之妾。由于我国现行婚姻法及刑法禁止重婚纳妾,“二奶”的含意已有了较大的变化。按照时下约定俗成的说法,“二奶”一般是指与已婚男子长期同居生活的女性。但不管如何,“二奶”是对特定女性的贬义称谓却早已成为世人的共识。笔者认为,按照现代法治精神和现行立法的规定,将特定当事人称为“二奶”,是对特定女性合法权益的非法侵害和人格侮辱。

  首先,这是对特定女性的人格侮辱,是对特定当事人姓名权的侵犯。公民的姓名权是一种重要的人身权利,一向受到法律的保护。无论在什么场合,公民的姓名权都应得到尊重而不允许随意以其它称谓取代,更不能以绰号及带有侮辱性的称呼代替。特定女性与他人非法同居,在道德法律上应受谴责与制裁,但不应受到歧视和其它一切不公正的待遇。把特定女性直呼“二奶”,乃是对待“第三者”的错误与野蛮做法,与法治文明格格不入。

  其次是可能出现各种难以预料或无法补救的负面效应。一些媒体直呼女性“第三者”为“二奶”也许有其善良的目的。但它们料想不到的是,这很容易伤害一些无辜的人。在被包为“二奶”的人中,相当一部分女性事先并不知道对方已婚。从此角度看,她们也是道德和法律上的受害者,没有理由也不容往她们的伤口上再撒一把盐。更何况,从“包二奶”现象产生的原因上看,最应受谴责的是“包二奶”的人而非他们所包的“二奶”。由此看来,把女性“第三者”直呼“二奶”,绝非对“包二奶”行为进行道德舆论谴责之初衷。

  最后,把女性第三者直呼“二奶”其实反映了一种以德代法和以情代法的不良倾向。在奉行法治的二十一世纪,绝不允许将法外因素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封建落后思潮与行为回归,绝不允许以任何主观好恶和道德评判取代法律评判。按照现代法治的公正理念,法律不仅要制裁“包二奶”的行为,也要注意依法保护“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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