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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捉奸举证合法吗?
2006-08-02 08:37:55 评论 收藏本文 打印 关闭 字体: 视力保护色: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雪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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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27日上午8时40分,嘉兴市桐乡法院民事庭开庭审理了国内首例举证“第三者”的离婚案。丈夫在外包了“二奶”并在庭上提出离婚,而妻子当庭出示了丈夫与“二奶”非法同居的证据,对丈夫提出了索赔反诉。而法庭对妻子出示的证据的合法性尚没有予以认定。丈夫提出申请,法庭没有公开审理此案。

  丈夫成了“陈世美”有了“二奶”想休妻

  今年39岁的桐乡市灵安镇建福村村民钱玲秋,1986年与同乡的退伍军人许某结婚,1987年生下儿子许某某。婚后的十余年里,一家人和和睦睦,感情很好,还被村镇评为“五好家庭”。然而,这样幸福的日子随着前年许某的工作调动而终结了。

  据钱玲秋介绍,从1999年开始,许某根据领导安排去该市南日镇负责广播站工作。自从许某担任南日广播站站长以后,就飘飘然起来,生活作风开始腐化,经常外出吃喝玩乐,不回家过夜。“但我也没有觉得意外,因为他是站长嘛。可就在去年3月份,许某突然提出要我和他离婚,他说在振兴西路佳磁饭店有一服务员已跟他同居一年,是桐乡河山镇八泉村人,叫廖某。他说和那女人已到了如胶似漆的地步,已无法分开。他请求我帮他的忙,让我和他离婚,并且跪在地上来求我。当时我没有答应,我要许某冷静考虑不要冲动;并规劝他,我们已是15年的夫妻,又有一个14岁的儿子,如果真的离婚,不就是害了儿子吗?我没有答应和他离婚。此后,许就串通廖某多次打电话恐吓我,说如果不离婚,就要杀死我和我儿子,还要我拿出20万元钱来处理此事。有一次那个女人还在电话里骂我,说我连自己的男人都管不了,不要活在世上了,你老公的短裤都在我这里,我有证据等等。但我还是忍着求她,请她网开一面,不要拆散我们的家庭,放了我的丈夫。可她不答应,非要我拿出20万元钱。”

  去年10月,许某向桐乡市法院起诉,要求与钱玲秋离婚。起诉状称,自2000年4月份以来,被告多次纠集娘家人在公共场合谩骂原告及诬告原告在外嫖娼、找妓女等,使原告的名誉受到了极坏的影响,在精神上和心灵上都受到了极大伤害,“为维护自己的利益及儿子的利益,现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为了给儿子一个完整的家庭,也为了保住自己与许某摇摇欲坠的感情,钱玲秋向桐乡市纪委及桐乡市广电局纪委、南日镇政府检举了许某的作风问题。在行政部门的压力下,许某不得不于去年11月2日撤诉,并向儿子写下保证书:“保证勿离开儿子与妻子,以后如再发生类似事情,我宁可吃毒药死。”

  但事情并没有就此结束。从此,许某几乎不回家了。同时,钱玲秋与许的父母也发生了多次争执。去年11月29日,许的父母将钱玲秋打伤,钱在灵安卫生院挂了3天吊瓶。

  今年1月27日,因为长期受精神折磨,头晕眼花、精神恍惚的钱玲秋在村里公路旁的沟渠里摔伤了,当晚被送往桐乡市第一人民医院,并诊断为严重的皮肤软组织撕裂伤,需住院植皮,要高额的医疗费。由于无力承担,钱玲秋通知了许某,但许某没有理睬。今年学校开学,作为父亲的许某也没有给儿子缴纳学费。只是一个家庭妇女的钱玲秋只得到处向人借钱,为儿子缴纳学费。

  在这种情况下,钱玲秋又找到了南日镇政府,向领导反映许某长期不回家,在外包“二奶”等情况。南日镇的有关领导同志告诉她:“你说人家在外面有了女人,是要有证据的。”

  今年6月,许某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桐乡市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准许其与钱玲秋离婚。

  “捉奸举证”合不合法?被告反诉索赔15万元

  今年4月,新《婚姻法》的颁布给了钱玲秋很大的鼓舞。她想到南日镇领导跟她说的话,决心找出许某与他人同居的证据。从去年开始,她与兄弟姐妹一起跟踪许某,终于在今年6月3日晚11时许,在佳磁宾馆(廖某承包了该宾馆的餐厅)将许某与廖某捉奸在床,并拍下了不堪入目的照片。

  在法庭上,钱玲秋向法庭出示了这些照片。许某对这些照片的来源给予了否认。他说,这些照片是钱玲秋等人强行将其脱去衣服拍下的,不能作为证据。他说,如果这样的照片可以作证据的话,我也可以给她拍下同样的照片。

  钱玲秋认为,许某作为一个党员、干部,已经完全丧失了一个共产党员的基本原则,违反了社会公德,严重损害了党的形象;同时,许某作为一个丈夫、父亲,已经没有了家庭的责任。所以,她表示同意离婚。同时,根据新《婚姻法》第46条第2项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钱玲秋当庭向法庭递交了反诉状,向许某索赔医疗费、精神损失费共计152251.4元。

  经过近4个小时的调查取证,法庭宣布休庭,择日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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