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因奸杀夫”的调查与思考 | |
为家庭暴力所害的人常常得不到社会的保护和援助,这在陕西妇女理论、婚姻 家庭研究会1999年的两项调查中得到证实。 请听访谈中女性受害人的诉说: ●暴力被说成"因家务琐事" 调查者发现,在离婚案卷中,暴力被笼统地说为"因家务琐事",而法律没有 规定家庭暴力违法,也不是离婚的法定条件,因为受到家庭暴力而提出的离婚难被 批准。于是,家庭暴力受害人提出离婚或在离婚中遭到更严重的毒打。有时被告往 往会作出承诺,保证不再施暴。作为妻子的受暴方为了孩子,为了家庭的完整,也 抱着对丈夫的幻想而撤诉,但暴力的阴暗却根本无法从婚姻中撤离。甚至就是在离 婚之后,原告仍然逃不脱被告的暴力。在这46件涉暴案中,有6人已曾两次或两 次以上提起离婚诉讼。 ●真是"因奸杀夫"吗? 在64份杀夫案卷中,"因奸杀夫"案占41.8%。判决书中除了"勾搭成 奸"而"产生杀夫恶念"之外没有更多的解释。但在个别访谈之后,调查者对判决 书中的有些说法产生了疑问。如一份判决书称:"曹某某(女)之夫覃某某怀疑其 妻与曹某某(男)有通奸关系,曾多次对二曹进行打骂……二曹遂生杀人恶念,将 覃某某推到桥下致死。判处曹某某(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但当调查者对曹 进行访谈时,曹一脸的平静,当问及"奸人"时,她只说,那是我亲弟弟,比我小 好多,是我害了他。再看判决书,两个曹某某的名字真的只有一字之差,令调查者 百感交集。 ●法官判案时考虑她们长期遭受虐待的事实了吗? 法官判案时是否考虑女性犯罪者长期遭受虐待的事实决定了她们犯罪后的命运 。调查发现,在29份判决书中明确提到案主曾遭受丈夫暴力的案卷中,只有4份 判决书中提到了受害人(丈夫)也有一定的过错行为,对她们应从轻处罚,占13 .8%。而从判决结果上看,只有两案考虑了妇女的受虐情节,减轻处罚。也就是 说,法官在判案时对家庭暴力情节的关注是极其有限的,甚至一些带有明显的正当 防卫色彩的情节也没有受到关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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