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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罪”的困惑
2006-08-02 08:28:24 评论 收藏本文 打印 关闭 字体: 视力保护色: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雪白
 

  对那些正处在婚变的痛苦深渊之中,对“第三者”有着切齿痛恨的丈夫或者妻子,本案或许多少有些借鉴作用。在自己的婚姻家庭权益受到侵害,合法的夫妻关系受到“第三者”挑战的时候,如何运用法律的手段有效保护自己的权益:如何合法地取证,需要当事人谨慎考虑。

  妻子的诉说

  在浙江省宁波某市机关工作的任某与丈夫于某自由恋爱,1991年结婚。婚后他们生育了一个可爱的儿子,家庭生活和睦。但自从1998年丈夫担任了某警务区警长职务之后,任某说,她的噩梦开始了。

  1999年的夏天格外炎热,一个不幸的女人饶某出现在于某身边。她与正在服刑的丈夫离婚后独自带着女儿生活,自然平日多感寂寞与疲惫,与于某的相识似乎使她找到了生活的依靠和希望。于很同情饶的处境,帮助她在自己管辖的警务区内开办了一家美容院。两人你来我往,感情的热度如夏天的气温一般上升,最终发展到难舍难分的地步。

  对丈夫的出轨行为,任某先是忍耐,继而苦口婆心好言相劝,于某却依然我行我素。任某遂向市委有关部门和领导反映丈夫的生活作风问题。但于某却认为任某故意败坏他的名声,制造矛盾与他过不去,反而更加一意孤行。

  去年7月15日上午8点多,任某发现一夜未归的丈夫又出现在饶某的租房内,于是马上打电话给丈夫,电话中于某却谎称自己在别处,这引起任某的极度不满,就想去问个明白。于是任某带了两个弟弟和弟媳妇以及自己的母亲封某,一起来到饶某的住处。任某破门进入房内,质问于某为何在这里?为什么要说谎?双方发生激烈争吵。任某与弟媳及自己的母亲走进卧室,一眼看见床上赤身裸体的饶某,气愤难当,上前质问,两人发生激烈争吵,扭打在一起。后于某打电话报警。在此事件过程中,有众多群众围观,造成恶劣影响。

  该市公安局对事件调查后认为,于某在与饶某的交往当中存在违纪行为。去年7月24日,于某被停职检查,9月被免去警长职务,11月初受到行政记过处分。至此,“捉奸”风波似乎已经平息。

  判决

  去年年底,任某意外接到法院的传票,原来,2000年10月23日,饶某向该市人民法院递交了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在诉状中,饶某控诉以任某为首的被告人于7月15日,“以‘抓奸’为由,用菜刀威逼自诉人拖入房内,对自诉人拳打脚踢,并扒光自诉人衣服,对自诉人进行殴打侮辱,用剪刀将头发剪掉,用菜刀砍自诉人下身,时间长达1小时,造成自诉人周身多处受伤(详见病历和鉴定书)。当时房外围观群众不计其数,当市公安局110到场时,这些被告人将自诉人的所有衣服都拿走后逃跑,由于没有衣服可穿,干警只好用毯子将自诉人裹住分别到公安局和医院,造成自诉人肉体上和精神上极大的痛苦……”饶某认为,“被告人行为已经触犯了我国《刑法》,且主观上是故意,造成影响面较广,且情节严重,构成侮辱罪,给自诉人心理上精神上造成了无法弥补的创伤,为维护法律尊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人为侮辱殴打自诉人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并承担自诉人医疗费和精神损失费共计5.1万元。”

  今年4月9日,该市法院下达了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刑初字第814号)。判决书中说:“7月15日上午,被告人任某以‘捉奸’为由,纠集其他四位被告人来到自诉人饶某住处,被告人中两男性踢门先进入房内,与于某扭打,接着任某等三人先后闯入饶某卧室,与饶厮打,后被告人任某与封某抓、剪饶的头发,致饶多处软组织伤和皮下淤斑,外阴皮肤裂伤,左眼部钝挫伤,共花去医疗费1002.6元。法院认为被告人任某、封某以暴力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侮辱罪,因此判决被告人任某犯侮辱罪,判处管制6个月,封某犯侮辱罪,免予刑事处分。其他被告人无罪。被告人任某、封某各赔偿戚孟珍人民币1002.6元。但饶某提出的要求赔偿5万元精神损失费的要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接到判决书后,任某气愤难平,她对记者说:“现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反倒有理了。”于是她在今年5月初向市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在起诉状中,她说:“……我曾多次劝阻丈夫,但他们都置若罔闻,而且竟然肆无忌惮地将他们这种关系公开化,饶某和女儿与(我)丈夫多次在公共场合出双入对,以致许多村干部和村民将他们视为一家人。并且丈夫出差及去外地培训,饶某都会前往会面或跟随同去。尤其是发生在去年7月15日的事件,更是导致我们夫妻关系紧张。饶某明知原告与于某是合法夫妻关系,竟然不顾起码的社会道德,与原告丈夫长期不正当往来,插足原告的婚姻家庭关系。被告人的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性且主观有过错,侵害了原告的合法婚姻家庭关系,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任某强烈请求法院判令饶某停止侵害,赔礼道歉。

  5月24日,市人民法院就任某的起诉下达了民事裁定书,认为“饶某与任某丈夫的交往属于道德问题,任某请求判令饶某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承担诉讼费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任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上诉

  与此同时,任某和饶某对市人民法院((2000)刑初字第8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均表示不服,并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任某认为她的行为是为了维护合法的配偶权益不受“第三者”的非法侵害,一审判决依据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要求二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无罪。而饶某则认为被告人的共同行为触犯了《刑法》且情节严重,原审法院量刑畸轻,并使另3名被告人逍遥法外,且程序上违法。她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严惩犯罪。

  7月初,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刑事附带民事终审裁定书,法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任某、封某以“捉奸”为名,采用剥衣裤、剪头发、抠抓、踢打身体等暴力手段,公然贬低饶的人格,损害了饶的名誉,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侮辱罪。上诉人任某封某主观上有“捉奸”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剥饶某衣裤、剪头发、抠抓、踢打饶某身体特定部位的侮辱行为,侮辱的手段恶劣,社会影响坏。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申诉

  任某对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裁定表示不服,7月底,她又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申诉状,请求高法依法重新审判。任某的律师对记者说,任的行为虽有过激之处,但不构成侮辱罪。发生在去年7月15日的事件,是因为饶某插足任某的婚姻家庭、充当“第三者”而引发的,在这个事件中,饶存在严重过错。双方在厮打过程中都受了伤,但均不构成轻伤,事件情节并不严重。尤其是饶指控的任某剥她衣裤这个重要细节,并无任何证据支持。实际上民警接报警后赶到现场时,是于某叫饶某不要穿衣服,后来也是于给饶一条毯子,让饶自己走出去的。一、二审法院不顾本案的起因,即申诉人合法婚姻家庭受到“第三者”严重插足这一非常重要的事实,判决在客观上放纵了“第三者”的非法行为。

  对那些正处在婚变的痛苦深渊之中,对“第三者”有着切齿痛恨的丈夫或者妻子,本案或许多少有些借鉴作用。在自己的婚姻家庭权益受到侵害,合法的夫妻关系受到“第三者”挑战的时候,如何运用法律的手段有效保护自己的权益:如何合法地取证,需要当事人谨慎考虑。在一时冲动之下采取过激行为,很可能使一个受害者转变为加害者,而导致法律的天平倾向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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